为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教育力度,营造禁毒浓厚的宣传氛围,深入推进我市禁毒专项整治工作,罗定法院将一宗新型毒品犯罪案件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公众宣传禁毒知识。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被告人罗某在与被告人范某聊天中得知范某向一名男子购买有一批“傻仔水”,便从范某处购得20多支“傻仔水”后交给被告人张某,约定由张某帮忙保管存放在张某位于罗定市某街道住处的冰箱里。2019年8月20日,被告人罗某通过微信与吸毒人员谭某约定毒品的数量价格以及交易地点后,安排指示张某将1支“傻仔水”送到罗定某街道路口交给谭某,并由张某代罗某以交付现金方式收取毒资。2019年8月24日罗定市公安局民警以虚假吸毒人员“阿乐”的身份通过微信联系到罗某并向其购买1支“傻仔水”,约定在罗定某街道附近的士多店门前交易。罗某到达交易地点通过微信收取“阿乐”的毒资后,指示张某将1支“傻仔水”交给“阿乐”。交易完成后,公安民警立即行动将罗某和张某当场抓获,并从张某身上搜获1支“傻仔水”和张某住处搜获12支“傻仔水”。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上述搜获的“傻仔水”均检出γ-羟基丁酸成分,是除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以外的其他毒品类型,属于新型毒品中的一种。
罗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罗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被告人张某明知罗某贩卖的是毒品而协助其贩卖毒品,毒品数量较大,三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罗定法院依法判处范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罗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元、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识毒防毒拒毒,保持警惕
新型毒品主要是指人工化学合成的致幻剂,兴奋剂类毒品,是由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所管制的,直接作用于人体中中枢神经系统,使人兴奋或抑制。与传统毒品相比较,持续使用更容易使人产生精神依赖性,危害更具有隐蔽性和欺骗性。而吸食者在不知不觉间染上毒瘾,不自觉地身陷毒海。更可怕的是,这种危害性除了具有传统毒品的危害性外,还具有永久损害人体神经系统的危害,会给吸毒者造成不同程度和类型的精神障碍,如幻觉、妄想、精神错乱躁狂,甚至引发精神分裂症。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毒品的类型也越来越多样,犯罪分子们也越来越懂得如何将毒品包装成普通的食品和饮料贩卖,以此来危害人民群众从而取得违法利益。广大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经常学习相关禁毒知识,提高警觉戒备意识、认清毒品的危害。不要随便食用和饮用、使用和购买、保管和携带不明物品。谨慎出入治安复杂的娱乐场所,切勿因一时兴而吸食毒品。交友慎重,远离毒品,发现身边的亲朋好友有吸毒或毒品犯罪等情形要及时制止、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