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关于敦促零星贩毒人员投案自首和吸毒人员 主动登记的通告

时间:2020-03-20 15:00    禁毒在线    浏览次数:    

为净化社会治安环境,防止毒品问题发展蔓延,中共临沧市委、临沧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20年3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零星贩毒和吸毒专项行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国务院《戒毒条例》等规定,现就敦促零星贩毒人员投案自首和吸毒人员主动登记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零星贩毒。实施零星贩毒的人员在2020年3月31日前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基层组织等有关单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惩处。
(一)由于客观原因,零星贩毒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二)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在逃零星贩毒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零星贩毒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零星贩毒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或者有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在逃零星贩毒人员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处罚。
(四)对窝藏、包庇或帮助零星贩毒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二、严厉查处吸毒行为。凡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在2020年6月30日前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并如实供述吸毒行为的,依法从轻处罚,逾期不登记的,一经发现,将依法采取戒毒措施。
(一)登记在册的吸毒前科人员,在2020年6月30日前,要主动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或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
(二)被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吸毒人员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无正当理由逾期15日不报到的,将强制收戒。
(三)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的吸毒人员,将强制收戒。
(四)发现有吸毒人员的家庭,家属要规劝监督其到公安机关主动登记。行政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小组、学校、家庭包庇、纵容及发现吸食、注射毒品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得为吸毒人员提供场所,酒店、宾馆、出租房、网吧、KTV、酒吧、餐饮娱乐服务等经营性场所要加强监管巡查,发现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为吸毒人员通风报信、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逃跑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奖励措施。鼓励、保护有关组织和个人积极举报零星贩毒和吸毒行为,动员、规劝零星贩毒人员投案自首,规劝吸毒人员主动登记。对提供线索的人员政法机关将对其信息严加保密,依法保护。对查实的举报线索将给予300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奖励。凡对举报人进行威胁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沧市禁毒委员会
2020年3月6日BBE禁毒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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